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科研项目 >> 正文
 
2006年度“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人口管理制度创新研究”中期沙龙纪要
   
  日期: 2008-7-2 8:50:18 作者: 丁金宏 新闻来源:  
   
           

户籍制度是古代一项重要的户口登记与管理的制度,在中国历史源远流长。从夏禹“会稽”,到殷商“登人”,再到周宣王“料民”,户籍制度处于萌芽时期。春秋以后随着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宗法制度逐渐转化为郡县制度“以户定籍”的户籍逐步确立并在战国时期形成延续了两千余年的封建户籍制。秦统一后推行“户籍相伍”,即以五户为最小单位统一编制户籍实行军事化管理。两汉时期“编户齐民”并于 “八月案比”防止人户脱籍,户籍制度日益完善。

自西汉《九章律》增设“户律”起户籍管理开始纳入律典并沿袭至清末。到魏晋南北朝,不仅士、庶籍分化以及吏、兵、僧侣等分籍管理还出现黄、白两籍以及“土断”措施。隋唐实行租庸调赋税制度,以人丁为本户籍与地籍合一户籍不仅是赋税依据还成为地籍凭证。此外隋唐还通过“手实”、“貌阅”来编审户籍登载内容也更完备表明征赋派役户籍制达到鼎盛。到了宋代随着士族衰落与土地私有化赋役户籍开始转向职业户籍。“两税制”的推行使户籍与地籍分离户籍仅成为派役而非田赋的主要依据。元朝时以民族、职业、役种划分户类实行“诸色户计”职业世袭的身份户籍充当了划分与固定社会等级的角色。明清两代大致都经历了由黄册户籍到保甲户籍的转变过程。明初实行户帖与黄册制度对民众迁徙的钳制非常严厉。随着部分徭役摊入地亩户籍的派役功能也退居其次。到清初“摊丁入亩”不再将丁口与土地捆绑人民有更多择业迁徙的自由使户籍申报编制的经济意义降低但治安管理的意义却加强了,这表明户籍制度开始朝近代化的方向发展。

1911年,晚清政府在参考东西各国户籍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是,《户籍法》制定后未及颁布,晚清政府便灭亡了,《户籍法》随之搁浅,因此,晚清政府户籍制度实际上仍沿袭了清中后期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北洋未颁行单行的户籍法规,与晚清户籍制度相比,更强调警察的监控作用。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户籍法》,将人事登记与户籍登记合二为一,改为身份登记,并推行身份证制度。不过,在实践中,与共产党的长期对峙状态使南京国民政府的《户籍法》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形式上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等级性、世袭性等某些制度性内核,却随着历史和某些传统文化的延续而被继承下来,这些制度性内核也成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区别于国外相关制度的重要特征。

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户籍或相关的民事登记、生命登记制度在国外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当前,国外的“户籍”制度与我国比较,在功能制度安排方面具有相似性,但主体差异非常明显。

1)管理原则:国外多由司法部门、内政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管理,遵循“便民”原则,为公民的公共事务提供服务,便于公民行使自己的主权;而我国现行的管理管理由公安系统下属的专门户政部门完成,遵循的是“制约”原则,公安部门掌握着人口的流向,保留公民个人的详尽信息,以此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手段。

2)管理体制:尽管发达国家的人口管理体制并不划一,但体制设计一般都对人口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安排作出了明确界定,发达的信息化水平则为管理体制的运作效率提供了保证;相比之下,我国的人口管理在各地区、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条块分割与重叠现象,以行政审批为特征的户籍管理在流动人口大潮的冲击下不断显露出它的滞后性和狭隘性。     

3)管理方法:发达国家主要依据市场原则,凭借社会保障码等信息手段进行的人口动态管理,并实施各种法规对人口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而我国的人口管理主要依靠各种行政命令执行,静态的户口管理模式也因为“户”不能随“人”流动而产生了大量人户分离人口。

4)人口迁移管理:国外一般实行“事后迁移登记”制度,迁移者可在迁移行为完成后,再向当地民事管理部门申报常住人口登记,对符合居住条件的迁移者,管理部门一般不作人为限制;而我国实行“事前迁移登记”政策,公民必须凭迁入地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才能进行迁移。

5)执行功能:国外多采取专业分工明确的相关性制度组合,户政管理功能主要是登记人口事项,证明居民身份,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法院裁决民事案件提供依据和材料;我国户籍制度则具有多元功能,不但是证明身份、统计人口、提供人口信息的依据,而且是利益和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在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国外户籍与民事登记制度的属性与功能较我国户籍制度更为合理,也为我国户籍改革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但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诸如控制人口迁移、等级化户籍身份等一些不合理的功能绝非中国户籍制度所特有,国外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曾经出现过,因此,在今后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中,必须避免将中国过度特例化的现象。

 

   
 
此新闻已被浏览过  
   

闵行校区:东川路500号 200241 | 中山北路校区:中山北路3663号 200062 | 电话:021-62232631 62235782 | 传真:021-62604330 62233448

Copyright © 2003 - 2007 华东师范大学社科处 All Rights Reserved